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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厉打击“两非”行为

    信息发布者:邓兴龙
    2017-06-07 10:14:00   转载

    ①什么是出生人口性别比?

    出生人口性别比指的自然状态下妇女生育时活产婴儿的性别比,即100个活产女婴对应活产男婴的数量。正常值是103-107,即生100个女婴就要对应出生103-107个男婴。

    ②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形势怎样?

    我区出生人口性别比指标近三年逐年攀升。今年1—7月为109.03,处于市对区考核临界点,形势严峻。

    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就是部分育龄群众夫妇实施了“两非”行为。

    ③什么是“两非”行为?

    “两非”行为指的是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引流产。具体包括: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不明原因孕情消失、溺(遗)弃女婴、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非法使用B超、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

    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有哪些危害?

    一是残杀女婴,剥夺女孩的生命权;二是施行引流产术,对妇女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三是女孩少、男孩多造成男性婚姻挤压,易发拐卖妇女和性犯罪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⑤符合再生育条件怀孕14周以上的妇女在哪些情形下可以终止妊娠?

    经专家组鉴定: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

    (2)胎儿有严重缺陷;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情形之一终止妊娠的,还必须提交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

    ⑥对开展引产手术的单位有什么规定?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施行引产手术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联合审定把关。

    未经审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引产手术。

    ⑦对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有哪些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严禁任何药品零售企业、个体诊所、性保健用品经营单位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⑧对“两非”行为组织实施者法律有什么处罚规定?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2)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3)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人从事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情节严重的,以非法行医罪论处。

    ⑨对“两非”行为参与者法律有什么处罚规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⑩对“两非”行为在生育政策上有哪些规定?

    ▲对再生育对象,坚持先审批后怀孕;

    ▲对符合条件再生育者不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者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但未履行合同义务且情节严重的,暂缓审批;

    ▲对未经审批已妊娠14周以上,或者孕情突然消失,在查清“两非”行为前,暂缓审批;

    ▲凡有“两非”行为的,一律不予办理再生育审批或者予以撤消《再生育证》;

    ▲对弃婴、溺婴造成婴儿死亡者,不再安排生育;

    ▲对符合再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后再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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